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日发布《关于创新开展“一手房带抵押转让”的通知》。其中明确,全市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,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(即一手现房),当事人在完成房屋带抵押销售和网上签约后,可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“一手房带抵押转让”相关业务。
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创新开展“一手房带押过户”的通知
为全面落实国家统筹协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,不断优化营商环境,进一步提高房地产登记服务水平,根据《民法典》和《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调房地产“带押转让”方便企业服务的通知》(自然资产发展)〔2023〕29号)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,现就“一手房带押过户”相关房地产登记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在全市范围内,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,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(即一手现房),当事人完成房屋抵押销售和网上签约后,可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“一手房抵押转让”相关业务。
二、预售商品房带押过户办理模式
(一)购房人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情况下,办理带押过户
在建工程抵押银行、开发企业、购房人共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,房地产登记部门共同办理“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”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”。
(二)购房人按揭付款情况下办理带抵押过户
1.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和抵押银行是同一抵押银行机构。开发企业、购房者、银行共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,房地产登记部门共同办理“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”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”。
2.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和抵押银行不是同一抵押银行机构。开发企业、购房人、在建工程抵押银行、抵押银行共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,房地产登记部门共同办理“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”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”。
三、持证商品房(即一手现房)带押过户办理模式
(一)抵押权变更、直接办理模式转移
1.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贷款银行是同一抵押银行机构。抵押期间,开发企业转让抵押房地产,转让前后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,开发企业、购房者、银行不注销原抵押申请一手房转让和抵押变更,房地产登记部门合并“一手房转让登记” 抵押权变更登记”。
2.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贷款银行是非同一抵押银行机构。抵押期间,开发企业转让抵押房地产,转让前后抵押权人发生变化,开发企业、购房人、银行申请一手房转让、抵押转让、变更,房地产登记部门共同办理“一手房转让登记” 抵押权转让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”。
(二)新旧抵押分阶段办理模式
抵押期间,开发企业转让抵押房地产,不取消旧抵押,开发企业、买方、银行申请一手房转让和抵押变更,同时设立新的抵押,房地产登记部门合并“一手房转让登记” (旧)抵押权变更登记(抵押人变更) (新)设立抵押登记(二次抵押)。抵押人原贷款结清(从约定)后,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申请办理旧抵押注销登记。
(三)新旧抵押“三合一”办理模式
抵押期间,开发企业转让抵押房地产,开发企业、购房者、银行申请一手房转让、新抵押设立、旧抵押注销,房地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“(旧)抵押注销登记 一手房转让登记 (新)抵押权设立登记。
四、办理规则
我市各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标准办理“一手房带押过户”业务。收件材料清单和办理期限以《房地产登记业务办理指引》为准;房地产登记业务合并的,办理期限按合并业务中期限最长的房地产登记类别确定。企业群众可在“广州市房地产登记”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或“广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”门户网站查询、下载、打印《房地产登记业务办理指引》,也可在房地产登记大厅免费扫码获取。
特此通告。
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
2023年4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