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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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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西失信人员名单

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

公 告

 (2023)黔2323

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》

普安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

(2023年第2批)

被执行人:龙洪军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民初990号

执行标的:9950元

被执行人:张宇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诉前调查212号

执行标的:3万万元

被执行人:陶聘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诉前调查71号

执行标的:31500元

被执行人:邓红宇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号诉前调查616号

执行标的:16047元

被执行人:蔡远江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号诉前调查483号

执行标的:10780元

被执行人:田景洪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民初1978号

执行标的:72070元

被执行人:潘时虎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诉前调书11号

执行标的:17600元

被执行人:刘伟兵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号诉前调查506号

执行标的:9000元

被执行人:李本林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民初2450号

执行标的:1065.25元

被执行人:罗一刚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号诉前调查544号

执行标的:65756元

被执行人:李松

执行依据:(2021)黔2323民初2775号

执行标的:6000元

被执行人:肖克树

执行依据:(2021)黔2323民初142号

执行标的:25200元

被执行人:彭延凯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号诉前调查278号

执行标的:1.2万元

被执行人:刘宇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民初2512号

执行标的:96288元

被执行人:李坤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刑初268号

执行标的:226149元

被执行人:李光金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民初169号

执行标的:3万元

被执行人:张真春

执行依据:(2022)黔2323民初2295号

执行标的:1.5万元

在失信处罚期间,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以下限制和处罚:

1、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:限制不诚实被执行人设立金融公司、发行债券、合格投资者、股权激励、股票发行或上市转让、设立社会组织、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、基本项目审批备案;

2、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:限制不诚实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支持,审批投资、进出口、科技等政策支持申请时不予政策支持。

三、限制资格:限制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(聘用);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;限制登记或者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;不得担任各级党代表、全国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;不得加入中国共产党,不得作为积极分子的培训和发展对象,不作为预备党员的正式候选人;限制参军服役;限制担任国有公司、金融机构、证券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期货公司、保险公司、金融担保公司董事、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。已登记或者担任有关职务的,依照有关程序免除其职务。

4、准入资格限制:限制不诚实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;限制药品食品安全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、矿山生产安全评价、认证、检验检验等行业,以及上述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,已担任有关职务的,按规定程序变更。房地产建筑企业被列为不诚实的执行人,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,记录在房地产建筑市场信用档案中,限制其企业资质。

5、荣誉限制:限制评选为文明村镇、文明单位、文明家庭;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为不诚实执行人的,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和慈善奖的评选。被执行人为个人的,不得参加道德模范和慈善奖项的评选;被执行人为律师、律师事务所的,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估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各类荣誉和奖项,按程序予以撤销。

六、信用和贷款限制: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信用评级中降低信用评级,不审核发放贷款。

7、特殊市场交易限制:限制购买或取得房地产、土地使用权等房地产;限制土地、矿产等房地产资源的开发利用;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、国有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;限制国有林地项目申报使用;限制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申报;限制水流、山区、荒地、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和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。

八、高消费及相关消费限制:限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实际控制人、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,限制星级以上酒店、酒店住宿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消费、出境旅游、高收费私立学校、现金价值保险、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、非经营、生活、工作车辆等。

9、公职人员特殊限制:不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对象和考生;不作为职称晋升或者录用的考生;年度考核不得优秀;限制表彰为各类先进。

全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、最高人民法院、44个国家部门联合签署的《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处罚的合作备忘录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、警示处罚机制建设的意见》的有关规定,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项目和措施,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、警示和处罚。希望社会各界监督失信被执行人的上述禁止和限制,谨慎与其交易,使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到失信和限制。

在处罚过程中违反有关禁止和限制,有关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监督、警告和处罚的,法院将依法认真处理。

特此公告